


持、操纵、指挥、发展或参与组织等行为,增订“足以生危害于‘台湾安全’或社会安定”的要件,并称是以明确构成要件来限缩处罚范围。现行条文采用“意图危害”作为构成要件,台法务主管部门认为该要件举证困难,因此拟改为客观危害要件取代,此举引发争议。台陆委会副主委梁文杰声称,现行条文需证明“意图危害‘台湾安全’”,举证确有困难,因此台法务主管部门认为修改为“足以生危害”的条件,可使构成要件更加明确。据悉,台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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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4:43:38